【问题描述】
从价计征房产税原值是按照发票金额还是合同金额?
【回复】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既不是按照发票金 额也不是按照合同金额来确定。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 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 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 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房产原值还应包括与房屋 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 套设施。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 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 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政策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 税依据。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 号) :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 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 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 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 与法规》 (财税地字〔1987〕3 号):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 屋面和围护结构 (有墙或两边有柱) ,能够遮风避雨, 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 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 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 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 (86) 财税地字第 008 号文法规,“房 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在帐簿‘固定 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 度法规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 按法规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 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 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 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 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 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 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 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 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 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 固定资产 (2006) 》: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 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 人员服务费等。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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