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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代办外资公司变更
发布时间:2024-06-27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季开普票销售额 10万元,第四季度开普票销售额 50 万元,第三季度增值税免缴,第四季度增值税怎么交呢?

【回复】

第四季度开普票销售额 50 万元,已经超过按季申 报免征增值税的起征点 45 万元,应以销售额 50 万元 全额纳税。

【政策依据】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5 号) :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 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 的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 元 , 下 同 ) 的 , 免 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 销售额后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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