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两家公司以物易物,金额相等,双方互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
如果取得的进项税额不是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例如不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等,则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简称劳务) ,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 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 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 称应税劳务) ,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 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 号印发)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 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 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 通运输服务。
(四)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 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 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 (四) 项、第 (五) 项所称货物,是指构 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 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 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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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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