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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关于出租汽车与停车场对外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发布时间: 2022-06-20 16:00 更新时间: 2024-05-07 16:01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货物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今年出租 闲置汽车,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停车场对外停 车服务,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回复】

出租汽车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租赁收入,适用 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停车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停车位,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 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停车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 号印发) :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 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

(三)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注: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 税〔2018〕32 号) 规定,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称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 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 税率调整为 9%。)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六) 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2)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

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 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 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 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 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 (包括过路费、过 桥费、过闸费等) 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 值税。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  (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印发) :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 纳增值税:

(一)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 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市、区)

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 (市、 区)

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 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市、区)

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 (市、 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 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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