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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代办外资分公司注册
发布时间: 2022-06-22 13:50 更新时间: 2024-05-21 16:01

【问题描述】

我们现在有一项在厂区作标线及铺设安全阻碍的 工程,对方施工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合同主要包括 材料、施工及安装,还有部分设计费用,对方公司只 给我开 1%的专票。我要求对方开材料是 9%的专票,施 工及安装开 9%的 专 票 ,设计 费用开 1%专 票 , 这 样可以吗?

【回复】

不可以。原因是对方施工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其提供的业务无论是销售材料,还是设计、建筑服务,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均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 1% 的征收率 (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 外,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 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 (1 +1%) × 1%,并可以开具 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 号印发) :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 3%,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 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 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 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 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 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 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 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规 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 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13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规定,将《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其中,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 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 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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