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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关于水果流通和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问题
发布时间: 2022-06-22 13:52 更新时间: 2024-05-21 16:01

【问题描述】


流通环节水果销售的税率是多少?我在采购的时 候取得的是家庭农场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应 该怎么抵扣?

【回复】

流通环节销售水果,一般纳税人适用9%的税率。采购环节公司取得家庭农场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 通发票,可以计算扣除进项税额,扣除率是9%。公司 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 农产品买价×扣除率。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 有规定外,税率为 17%。  (注:根据财税〔2018〕32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该项增值税税率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为 16%; 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为 13%)

(二)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 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 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  (注:根 据财税〔2018〕32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该项增值税税率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为 10%;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

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 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 (一) 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 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 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 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 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 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

品, 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 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五) 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 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 ,干果、果仁、果用瓜  (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 ,以及胡椒、花椒、大 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 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 碾磨后的园艺植物 (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不属于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 号) :

二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按下列规定抵扣进 项税额:

(一) 除本条第 (二) 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 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 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 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额;取得 (开具)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 以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财税〔2018〕32 号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1%扣除率的,扣除 率调整为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 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 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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